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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制度
第一條 為進一步總結提高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及時掌握、分析和匯總全省各級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711號)和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制度。
第二條 報告公布方式及期限。
省人民政府部門和市、縣、自治縣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市、縣(區)、自治縣人民政府應當于每年3月31日前,通過政府網站等便于公眾知曉的渠道、方式公布本行政機關上年度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行政機關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應涵蓋上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的政府信息公開工作情況??h級以上人民政府部門應當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提交本行政機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
第三條 報告內容。
(一)行政機關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情況。
1.在主動公開政府信息方面所做的工作、采取的措施等。
2.政府信息主動公開的內容。包括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總數量、各分類政府信息數量和重點內容介紹。
3.政府信息主動公開方式。通過政府公報、政府網站或者其他互聯網政務媒體、公共查閱點、新聞發布會和其他渠道發布政府信息的情況;全年通過各種政府信息公開方式分別公布政府信息的數量。本行政機關在政府信息公開查閱場所的工作情況,包括公開查閱場所查閱政府信息的人數、本行政機關政府網站政府信息公開專欄頁面訪問數量。
(二)行政機關收到和處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情況。
1.本機關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工作開展情況。包括政府信息公開窗口建設、依申請公開受理答復、制度落實情況和存在的問題等。
2.依申請公開的申請情況。指當面申請、網絡申請、傳真申請、信函申請和其他形式申請公開的數量及涉及的內容。
3.對依申請公開件的辦理情況。包括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總件數、不予受理政府信息公開申請的件數、已答復的依申請政府信息公開件數、正在辦理延后答復的依申請公開政府信息件數。同時,對公開、部分公開、不予公開、非本機關公開、不存在等政府信息的數量進行分析。
4.政府信息公開的收費情況。行政機關依申請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費用。但是,申請人申請公開政府信息的數量、頻次明顯超過合理范圍的,行政機關可以收取信息處理費。
(三)因政府信息公開工作被申請行政復議、提起行政訴訟的情況。
1.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復議情況。包括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件數,決定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件數,決定撤銷、變更或者確認該具體行政行為違法件數。
2.政府信息公開提起行政訴訟案件情況。包括法院判決維持件數、判決撤銷或者部分撤銷件數、判決被告在一定期限內履行件數、判決變更件數。
(四)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存在的主要問題及改進情況。
1.上級行政機關工作考核和日常管理中指出的工作不足,存在問題的原因及改進措施。
2.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行政訴訟的(除行政復議機關決定維持、法院判決維持的以外)的原因和整改措施。
3.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引起公民投訴的原因及整改措施。
4.社會評議和責任追究結果情況。
(五)其他需要報告的事項。
第四條 其他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參照本制度編寫政府信息公開工作年度報告,并報送同級政府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
第五條 本制度自發布之日起施行。